(2016)鲁0681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薛广聚诉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广聚,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81行初7号原告薛广聚,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刘士森,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龙口市东莱街道东莱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声杰,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润之,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姜福兵,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原告薛广聚诉被告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养老保险待遇一案,原告薛广聚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薛广聚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广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广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广聚承担。审 判 长 魏积嘉审 判 员 张卫青人民陪审员 吕廷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初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