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尹立华与天津市骎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立华,天津市骎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尹立华,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天津市骎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尹立华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骎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66号仲裁裁决书,判令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55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400(2200*2)元。裁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裁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骎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同意本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6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伟审 判 员 李来旺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