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任德绪与师荣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德绪,师荣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2号申请人任德绪,男,1977年3月10日,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师荣健,男,198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人任德绪与被执行人师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个民二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任德绪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2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师荣健于2016年1月起每季给付申请人人民币3000元并且于2016年12月1日前全部付清。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费人民币313元,由被执行人师荣健交纳(已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余亚娟审 判 员 李京平代理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金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