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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孙寿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孙寿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3386号原告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39号204。负责人李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青松,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重阳,该公司职工。被告孙寿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孙寿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给付所诉期间的费用,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瑞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