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男,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被上诉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5元退还上诉人王某某。审 判 长 贾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代理审判员 邢春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