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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男,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被上诉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5元退还上诉人王某某。审 判 长  贾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代理审判员  邢春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