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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岳阳市华厦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阳市华厦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胡辉,局长。委托代理人伍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毛永刚,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岳阳市华厦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岳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宇鹏,该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4月8日对岳阳市华厦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苑公司)作出的岳市国土资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国土局作出的岳市国土资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华厦苑公司于90年代承建“枫树新村”安居工程项目,并在市国土局办理了该项目用地的土地征收手续。当时整个项目三宗用地,土地证标注用途均为住宅用地。其中,岳市国用(99)字第107号宗地是华厦苑公司1999年8月27日以协议方式取得,合同约定土地用途为国家安居工程项目,土地出让金为9.49万元整,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2003年1月,岳阳市规划局向华厦苑公司核发了岳市国用(99)字第107号宗地项目华瑞购物广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岳规(2)字2002002号,审批为一栋六层商业大楼,建筑面积为37000平方米。该项目于2001年动工建设,2003年项目主体竣工,部份已出售。2012年4月26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对华瑞购物广场重新规划装修改造。目前,华瑞购物广场(现为岳阳华瑞义乌小商品城)装修改造已经完工,现门面买受方要求该公司办理分户土地证,岳阳市规划局来函告知华瑞义乌小商品城项目容积率增加事项,华厦苑公司正向市国土局地产科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门面分户土地证。岳阳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华厦苑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以住宅用地建商业门面,该行为属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行为。该局于2015年1月4日依法华厦苑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华厦苑公司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8日以岳市国土资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华厦苑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交还土地;2、处以罚款263625元。华厦苑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2016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华厦苑公司送达了(2016)湘06行审8号《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告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听证查明的事实与上述内容一致。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岳市国土资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岳市国土资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磊审判员  江婷审判员  胡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