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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水文与黄伟杰、戴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水文,黄伟杰,戴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1200号原告林水文,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黄伟杰,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戴惠梅,女,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水文与被告黄伟杰、戴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水文于2016年6月28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水文以欲进一步补充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水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水文负担。审判员  严淑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素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