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沈X与被告张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X,张XX,孙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107号原告沈X。委托代理人温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被告孙XX。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与被告张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X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