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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沈X与被告张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X,张XX,孙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107号原告沈X。委托代理人温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被告孙XX。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与被告张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X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