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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罗益品与罗益翠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益品,罗益翠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2199号原告罗益品,男,1949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罗益翠,女,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益品诉被告罗益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益品于2016年6月28日以因争议土地现由原告自行耕种管理,被告侵权行为已停止,不存在侵权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罗益品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益翠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益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罗益品承担。审判员  周祥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