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晓琴与被执行人刘为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琴,刘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93-1号申请执行人杨晓琴。被执行人刘为刚。申请执行人杨晓琴与被执行人刘为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30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为刚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晓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为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103执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