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06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明与蔡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蔡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6158号原告:陈明。被告:蔡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诉被告蔡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