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终3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向阳、潘林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向阳,潘林,黄环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3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向阳,男,汉族,1974年8月9日生,户籍地新安县,现住新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林,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生,户籍地新安县,现住新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环子,女,汉族,1969年8月25日生,住新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良,洛阳市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向阳、潘林与被上诉人黄环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向阳、潘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向阳、潘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王向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文娟审判员 王春峰审判员 董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小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