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执176、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陈华伦申请执行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伦,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76、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华伦,男,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714354978。法定代表人罗光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3489号、3490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陈华伦申请执行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180万元及利息,同时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5395元及申请执行费37400元。因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我院无处置权,申请人已向首轮查封的法院提出参与分配,而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陈华伦依据(2015)汇民初字第03489号、34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李占阳审判员 唐继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欣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