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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12行初3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耀,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黄平。委托代理人伍莉,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亮,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明军审 判 员  高清虎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俊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