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12行初3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耀,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黄平。委托代理人伍莉,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亮,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明军审 判 员 高清虎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俊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