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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杨赟与季建国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赟,季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1130号原告杨赟。委托代理人顾军,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建国。现在宜兴监狱服刑。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赟与被告季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发现,被告季建国现在监狱服刑。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住所地为南通市崇川区友谊公寓5幢1202室,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晓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