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赞与陈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赞,陈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陈赞。被执行人陈述,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陈赞与被执行人陈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赞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14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