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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赞与陈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赞,陈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陈赞。被执行人陈述,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陈赞与被执行人陈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赞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14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