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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67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杨奉祥。被告:张某。被告: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霍山县。法定代表人:程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然,霍山县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舒益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纯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