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67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杨奉祥。被告:张某。被告: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霍山县。法定代表人:程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然,霍山县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舒益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纯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