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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致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致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63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致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68号。法定代表人冯炳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建新。原告大连致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存款已被我院查封,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肖金成执行员  郭 松执行员  曲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