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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玉刚与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刚,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刚被执行人: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玉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靖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欠款49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靖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