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督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与于凤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于凤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督772号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法定代表人:XX,系支行行长被申请人:于凤琴,男,1953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诉被申请人于凤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350元,由申请人负担50%。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