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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珍珍与许春峰、魏庆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珍珍,许春峰、魏庆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刘珍珍。被执行人:许春峰、魏庆凤。本院在执行刘珍珍诉许春峰、魏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广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