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珍珍与许春峰、魏庆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珍珍,许春峰、魏庆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刘珍珍。被执行人:许春峰、魏庆凤。本院在执行刘珍珍诉许春峰、魏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广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