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微山亿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董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山亿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董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799号原告:微山亿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昭阳街道办事处西万村南200米。法定代表人:张永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帅,微山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刚,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端明路东侧。负责人:冯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微山亿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微山亿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山亿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微山亿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克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凤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