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南周氏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周秀英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周氏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周秀英,俞辰洋,俞赵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72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周氏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周秀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秀英。被执行人俞辰洋。被执行人俞赵雄。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周氏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周秀英、俞辰洋、俞赵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周氏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周秀英、俞辰洋、俞赵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由被执行人湖南周氏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周秀英、俞辰洋、俞赵雄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957477.94元及违约金(以垫付款957477.9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5年3月25日起算至清付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共同负担案件诉讼费13935元、申请执行费11975元。逾期,被执行人湖南周氏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周秀英、俞辰洋、俞赵雄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周氏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周秀英、俞辰洋、俞赵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暂不能执行到位。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728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代理审判员 罗少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