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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秉茹、刘娜与李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秉茹,刘娜,李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071号原告赵秉茹。委托代理人赵世帧,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娜。委托代理人赵世帧,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秉茹、刘娜与被告李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秉茹、刘娜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秉茹、刘娜撤回起诉。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学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