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3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王晓丽、上海玉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九位与昆山奎冠兴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丽、上海玉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九位,昆山奎冠兴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王晓丽、上海玉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九位。被执行人昆山奎冠兴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玉城中路388号14号房。申请执行人王晓丽、上海玉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9位与被执行人昆山奎冠兴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等九件案件,因被执行人昆山奎冠兴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因以昆山奎冠兴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本院决定合并处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奎冠兴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000205.03元;因被执行人昆山奎冠兴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现已关停,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昆山奎冠兴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玉城中路388号14号房内的机器设备及车牌号为苏e小型车辆,并依法委托苏州天永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22957元[详见苏天永评报字(2015)第8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费为3000元。相关评估报告依法送达权利人;过法定期限后,本院裁定拍卖上述资产以清偿债务,经淘宝网上两次拍卖,均流拍经后其中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为18万元。本院通知全体债权人于2016年6月23日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王晓丽、上海玉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九位债权人一致同意:将被执行人上述资产以本院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18万元作价将本执行人交由全体债权人抵偿债务;由全体权利人对上述机器设备及车辆按份共有(具体份额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额与总债务之间的比例为准)。因本院已执行到位的上述财产在支付案件执行费及评估费后,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经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由全体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及风险,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评估报告、通知书、债权人会议笔录、抵债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资产评估、拍卖后作抵债处理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合并执行涉及王晓丽、上海玉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9名对以昆山奎冠兴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案件中所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本次执行程序。(法律文书文号详见本裁定书附表)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红刚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鸣华附件:案号申请人执行依据诉讼费、保全费(元)债权本金(元)(2015)昆执字第0528号王晓丽(2014)昆巴商初字第00126号5893.51043480.22(2015)昆执字第3266号上海玉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5)昆商初字第00327号(2015)昆执字第3593号苏州市信天游光电材料有限公司(2015)昆商初字第00509号112252.8(2015)昆执字第04190号苏州工业园区永成塑胶包装材料(2015)昆商初字第00031号(2015)昆执字第4788号苏州洲亿电子有限公司(2015)昆商初字第00534号(2015)昆执字第5906号苏州丰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2015)昆商初字第00968号3843美元(2015)昆执字第6200号友俊精细化学(苏州)有限公司(2015)昆商初字第00859号(2016)苏0583执1446号昆山钜泰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5)昆商初字第00827号101069(2016)苏0583执1571号昆山吉川印刷器材有限公司(2015)昆张商初字第00075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