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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余敦财、方雄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敦财,方雄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649号申请执行人余敦财,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方雄发,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余敦财与方雄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0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8.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因被执行人方雄发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执行10万元,尚有8.9万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0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余少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