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曹×1与曹×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1,曹×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458号原告曹×1,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被告曹×2,男,6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曹×1诉被告曹×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1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曹×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