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刑终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欢欢李某某强奸、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欢欢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终145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欢欢李某某,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2015年11月6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奸罪、聚众斗殴罪于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辩护人李丹李某,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欢欢李某某犯强奸罪、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豫1727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欢欢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欢欢李某某以“其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时是双方自愿行为,认定其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7刑初3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新华代理审判员  薛运魁代理审判员  翟冰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琪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