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03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曹分清与丁维、王洪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分清,丁维,王洪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850号申请执行人曹分清。被执行人丁维。被执行人王洪金,1970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曹分清与被执行人丁维、王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4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55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4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维、王洪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6年4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丁维、王洪金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3、2016年4月本院依法向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丁维、王洪金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4、2016年4月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丁维、王洪金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5、2016年6月28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41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