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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鹤山市人民法院与零华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人民法院,零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832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零华红,男,汉族,原住广西德保县,身份证号码:×××2033。现在羁押。本院移送执行的零华红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零华红共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但零华红未能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移送强制执行,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832号案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审 判 员  罗启全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