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4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贺某与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4民初106号原告贺某,农民。被告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遂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跃宏审 判 员 马 尧人民陪审员 叶青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