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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4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贺某与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4民初106号原告贺某,农民。被告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遂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跃宏审 判 员  马 尧人民陪审员  叶青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