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2执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西安村委三塘河18号,组织机构代码69549190-9。法定代表人蒋银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经济开发区尧舜板块,组织机构代码56216828-6。法定代表人汪海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的系列案件中,其财产已被我院其他案件查封,并且其相关财产大都设定了抵押,该公司濒临破产状态,现不宜采取处置变现措施。除此之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新棠审 判 员 XX彪代理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义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