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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3586号原告陈某甲,男,193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乙,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某乙负担。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利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