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执字第01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东阳与赵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阳,赵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经执字第01481号之一申请人刘东阳,。被执行人赵禹,,瓦工。申请执行人刘东阳申请执行赵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禹在规定期限内给付所欠申请执行人刘东阳劳动报酬金额50684元、案件受理费10元以及并承担执行费6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在执行中,本院先后到镇江市车辆管理所、新区房管部门和银行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赵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月15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系统。2016年6月16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将该案的有关执行情况和查询回执向申请执行人刘东阳进行反馈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赵禹的财产线索以及不能提供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刘东阳逾期并未向本院书面提供财产线索。同年7月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赵禹户籍所在地的南部县人民法院对赵禹的财产进一步调查,经该院查询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6年9月5日将查询回单邮寄本院。上述事实,由查询财产回执、通知书、邮寄回执、委托调查回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通过各种途径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赵禹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我院给予的规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镇经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金首峰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人民陪审员 胡通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钮 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