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侯健申请执行王喜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健,王喜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侯健,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王喜彪,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侯健申请执行王喜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明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