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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赵乐乐与刘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乐乐,刘玉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5民初435号原告赵乐乐,农民。委托代理人巩晓,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庆,职员。原告赵乐乐与被告刘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乐乐的委托代理人巩晓、被告刘玉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乐乐诉称,原告在隆尧县城北环经营一家烟酒门市,被告刘玉庆因经营需要一共从原告处借款13万元。其中2015年8月2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2015年10月1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7万元,2015年10月1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才于2015年12月份向原告偿还5万元。剩余的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2015年8月27日被告书写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1万元。2、2015年10月14日被告书写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7万元。3、2015年10月16日被告书写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5万元。被告刘玉庆辩称,2015年8月27日借款,是原告替我偿还信用卡的时候打的证明,已经偿还。2015年10月14日借款,实际借了原告5万元,但是当时打了7万元的借条。2015年10月16日借款5万元无异议,但是已经偿还了。还有3万借款没有打条,也已经偿还了。被告刘玉庆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被告刘玉庆因需要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向原告赵乐乐借款1万元,该款已经偿还。2015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该款已经偿还。2015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至今没有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诉辩、借款证明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万元,并已经偿还6万元,剩余7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被告辩称2015年10月14日实际借了原告5万元,打了7万元的借条,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玉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赵乐乐借款本金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225元、被告负担1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东胜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