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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柳州富斯特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富斯特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州富斯特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柳州市北雀路69号柳北文化商业广场3栋1413,组织机构代码证:763071456。法定代表人黄永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柳江县基隆开发区南环路松花岭1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5196308。法定代表人程恒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1民初64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给付货款100828元及诉讼费115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鑫隆支行25×××23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0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仕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