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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行审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郑文彬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2行审242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勇,局长。被执行人郑文彬。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市监处字[2015]165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郑文彬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乐市监处字[2015]165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99元;2罚款8000元。并于2015年7月8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违法所得1299元及罚款8000元的义务。2016年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违法所得及罚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乐市监处字[2015]165号行政决定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赛琴审 判 员  丁建敏人民陪审员  赵志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婉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