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4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黄长昆与呼伦贝尔市春茗新农业经济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昆,呼伦贝尔市春茗新农业经济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4民初744号原告黄长昆,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出生,某部业主。被告呼伦贝尔市春茗新农业经济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长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中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黄长昆诉被告呼伦贝尔市春茗新农业经济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多俊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长昆、被告呼伦贝尔市春茗新农业经济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中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长昆诉称,2013年7月15日与被告签订广告制作合同,合同约定金额33946元整,原告按合同约定时间制作安装广告产品,被告已验收合格并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单,但被告未支付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广告制作费33946元。被告呼伦贝尔市春茗新农业经济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承认原告黄长昆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呼伦贝尔市春茗新农业经济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承认原告黄长昆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呼伦贝尔市春茗新农业经济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长昆广告制作费3394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324.50元,由被告呼伦贝尔市春茗新农业经济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多俊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