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2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虞市丰惠益飞汽车修理厂、上虞市XX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虞市丰惠益飞汽车修理厂,上虞市XX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544号申请执行人上虞市丰惠益飞汽车修理厂,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7164429-2。投资人徐益飞,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上虞市XX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蔡岙村,组织机构代码74583595-0。法定代表人王镇夫,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上虞市丰惠益飞汽车修理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绍虞丰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上虞市XX纺织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254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虞市XX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10元(含执行费101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