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诉安阳市圣安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安阳市建伟商贸有限公司。王鹏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安阳市圣安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安阳市建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执28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负责人叶继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阳市圣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马振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阳市建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崔建毫,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安阳市圣安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执行安阳市圣安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安阳市建伟商贸有限公司。王鹏借款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中金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中金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由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收到(2015)安中金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宗堂审判员  张 屹审判员  张国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