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威海市和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巍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和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巍巍,威海市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968号原告威海市和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金线顶路28号。法定代表人于浩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波,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鈺莹,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巍巍。第三人威海市德顺物业服务���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上海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德顺,经理。经查,本院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张巍巍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成功。原告亦未按要求重新提供被告张巍巍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未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未申请公告送达,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威海市和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凤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