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陈水英与夏斌、孙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斌,天津三源电力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2773号原告冯斌。被告天津三源电力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18号。法定代表人赵鹏,职务总经理。原告冯斌与被告天津三源电力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中,原告因要求被告给其子女升学档案表加盖被告公章和领导签字问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于2016年5月24日下发津北劳人仲不字(2016)第5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不服,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其子女升学档案表加盖被告公章和领导签字;被告的不作为行为给原告子女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其子女升学档案表加盖被告公章及领导签字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范围。而原告要求因被告不作为行为给原告子女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因该诉请以劳动争议案件起诉,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