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崔国慧与郭文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国慧,郭文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崔国慧。汉族。被执行人郭文朋。住滨州市滨城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崔国慧与被执行人郭文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一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陈建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