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行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顾龙宝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案由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沪01行终3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龙宝,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恩娜,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韶华,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德林。委托代理人赵辰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顾龙宝因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行初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林镇政府)于2015年12月7日收到顾龙宝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信息名称:项目的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的情况,其他特征描述:1、批准文件:沪府土[2014]602号批文。2、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文号:沪浦征地房补告(2015)第006号。3、征地四至范围:浦东新区三林镇,东至济阳路,南至外环线,西至规划沿江路,北至中环线。4、征收土地面积:3312179.1平方米。”三林镇政府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顾龙宝申请不明确,因此三林镇政府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补正告知书,告知顾龙宝于2016年1月12日前补正申请,要求顾龙宝明确所需要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于2015年12月28日收到顾龙宝的补正申请,顾龙宝的补正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属于镇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认为该补正申请仍不明确,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被诉告知书。顾龙宝于次日收到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告知书并重新作出答复。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三林镇政府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顾龙宝要求公开三林楔形绿地项目的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的情况,认为申请不明确,要求顾龙宝补正,顾龙宝补正申请仅仅列明了主动公开的法律规定,并未就前述申请内容予以具体明确。原审法院认为,顾龙宝经补正后该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仍不明确,关于该地块征收项目的补偿、补助费用包含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居民户的征收、企业征收等多个方面的补偿费用发放情况,根据顾龙宝的申请,并不能明确其所需要的具体政府信息。因此,在顾龙宝补正后仍不明确的情况下,告知顾龙宝其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要求,对其不再答复,并无不当。综上,顾龙宝要求撤销被诉告知书并重新答复之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顾龙宝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后,顾龙宝不服,以其向被上诉人三林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三林镇政府认为其申请指向不明,要求其补正,经其补正后三林镇政府如认为其申请内容仍不明确,应当再要求其补正,不应迳行作出不再答复的告知书等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三林镇政府答辩称,上诉人顾龙宝申请公开三林楔形绿地征地项目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三林镇政府根据顾龙宝的申请并不能判断其具体指向,故要求顾龙宝补正,经补正后申请仍然不明确,因此,三林镇政府作出了不再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答复的告知书。另外,针对该项目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居民,三林镇政府在项目现场以电子数据信息查询的方式,就已达成征地补偿协议居民的补偿费用的发放情况进行了公开;对该项目整体的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因该项目尚未结束,项目财务审计并未开展,故项目的整体补偿补助费用不符合公开的条件和要求,三林镇政府作出被诉告知书合法有据,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顾龙宝的诉讼请求正确,请求本院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三林镇政府具有受理和处理上诉人顾龙宝向该政府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权。本案中,上诉人顾龙宝要求被上诉人三林镇政府公开三林楔形绿地项目的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的情况,但由于该地块征收项目的补偿、补助费用包含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居民户的征收、企业征收等多个方面的补偿费用发放情况,故被上诉人三林镇政府认为申请不明确,要求上诉人顾龙宝补正,而上诉人顾龙宝补正申请也未就前述申请内容予以具体明确,仅仅列明了主动公开的相关法律规定,所以,上诉人顾龙宝经补正后该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仍不明确,被上诉人三林镇政府据此告知上诉人顾龙宝其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要求,对其不再答复,依法有据。上诉人顾龙宝要求撤销被诉告知书之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顾龙宝的全部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顾龙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茜芸代理审判员 韩东红审 判 员 丁正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