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冯建宏与被告董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宏,董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30民初846号原告冯建宏,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芮城县XXX人,农民。被告董亚军,男,X年X月生,汉族,芮城县XXX人,农民。原告冯建宏与被告董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西亭独任审理。原告冯建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亚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0日、23日被告分两次向我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1分5厘,并出具借条二份。至今未归还分文,请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原告就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被告董亚军书写的借条二份。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23日被告董亚军两次向原告冯建宏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1分5厘,并出具借条二份。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本院认为,被告董亚军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亚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冯建宏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利息计算,自借款之日算至款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董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西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