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梁玉胜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玉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462号罪犯梁玉胜,男,1986年9月2日出生,贵州省绥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穂中法刑一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玉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1776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31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4日以(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10668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四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梁玉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玉胜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玉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玉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二七年三月十九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