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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执复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林会福与山东省文登第三中学、文登南海高级中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会福,山东省文登第三中学,文登南海高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执复37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林会福。被执行人山东省文登第三中学,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法定代表人邵名果,校长。被执行人文登南海高级中学,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宋文胜,校长。委托代理人毕可军,文南海高级中学副校长。申请复议人林会福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执字第789-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该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威文南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确认山东省文登第三中学支付林会福绿化管理费49970.72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山东省文登第三中学没有清偿能力。2014年8月4日威海市文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编(2014)21号文件《关于调整理顺部分学校机构编制的批复》载明:同意撤销山东省文登天福山中学、山东省文登第三中学、山东省文登第四中学,组建文登南海高级中学,为正科级事业单位,经费财政全额拨款,编制230名。该院据此作出(2015)威文执字第789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文登南海高级中学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后文登南海高级中学提出异议,称(2014)威文南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没有判决其承担义务,法院不应变更其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认为,林会福于2014年8月4日起诉时山东省文登第三中学已被撤销,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确认文登南海高级中学是否承担责任,认为文登南海高级中学异议成立,遂以(2015)威文执字第789-1号执行裁定书撤销(2015)威文执字第789号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人林会福不服(2015)威文执字第789-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称: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山东省文登第三中学具体什么时间被撤销无法确定,(2014)威文南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已送达山东省文登第三中学。2、基于撤销组建的事实文登南海高级中学应当承担债务。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2014)威文南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有撤销、合并事实的,执行机构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合并组建后的文登南海高级中学为被执行人。综上,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执行裁定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执字第789-1号执行裁定书,维持(2015)威文执字第789号执行裁定,变更文登南海高级中学为案件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强审 判 员  于宝良代理审判员  刘 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琳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