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52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根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根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05**执8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史根秀。本院在执行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汤民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申请史根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现在无执行线索,债权暂时不能执行到位为由,申请撤销执行;并提出待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汤民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武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