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平正和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平正和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508号原告: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光,总经理。地址:四平经济开发区一正路1号。被告:四平正和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令旭,董事长。地址:四平经济开发区3128号。原告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正和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做出(2014)东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做出(2015)四民三终字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4月7日重新立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将本应为原告所有的产品外包装装潢,使用在其生产的“益气养血口服液”产品上,并进行销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该起诉事实涉及专利权纠纷,本院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宏审判员 石立军审判员 杨 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鑫鑫 搜索“”